会员权益

  • 一、可以以俱乐部或个人报名参加省老体协及省老体协专委会发布的活动,报名须主办单位审核报名细则后通过即可。

    二、会员可以享受省老体协及省老体协合作商家的特价优惠商品、特价优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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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介绍

  • 安徽省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安徽省老年人体育协会,(简称皖老体协),英文全称ANHUIVETERAN’SSPORTS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联系、团结老年人体育工作和老年人体育爱好者的群众性体育团体;由各市、各行业老年人体育协会和单项老年人体育协会组成的全省性社团组织;自愿结成,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安徽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方针和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联系全省老年体育工作者和老年体育爱好者,为全省老年人健身服务。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身、康复、娱乐等需求,实现健康老龄化,开展各种体育活动。在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推进老年体育事业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体育总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老年人权力保障法》和《体育法》,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10年1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的通知》精神;

    (二)吸引、组织老年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增进健康,延年益寿;

    (三)积极宣传、引导老年人广泛进行体育锻炼;

    (四)举办老年人体育竞赛,推动老年人体育活动的开展;

    (五)培养骨干,指导老年人健康有序地锻炼;

    (六)科学养生,促进老年人省心健康;

    (七)深入调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努力将协会向基层延伸。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和个人会员制;个人会员应年满55周岁(女)和60周岁(男)的中国公民;

    第八条 各市、行业老年人体育协会以及合法的老年人体育组织可以成为团体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积极组织开展老年人体育活动的,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呈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

    (三)经常务理事会(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相互促进活动,讲文明守纪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主席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主席办公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聘请德高望重的老领导担任本会名誉主席和顾问;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国家规定年龄、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根据为老年人服务的特殊情况,需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报省体育总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的会员表决通过,报省体育总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常委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依法对本会财务进行管理核算和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经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草案于2018年8月27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委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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